教育部日前研究起草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违反国家招生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的高校,将被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的处罚。
意见稿强调,考生存在冒名顶替入学等情形,应当如实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其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并由学校予以追回。
手握推荐权力的高中是此次意见稿重点规范和约束的领域之一。意见稿指出,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或者有偿推荐或者组织生源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稿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照顾政策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据悉,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fzb@moe.edu.cn)、信函邮寄(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法制办 邮编:100816)提出意见,截止时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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