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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遏制考试舞弊才具威慑力
2015-10-28
中国教育报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国内在打击考试作弊方面,正式迈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大学生们要小心了:学生替考作弊,可能被判刑!请人代考,或者自己帮人当“枪手”,都可能撞在“枪口”上。到时的处理,远不止“校规处分”、开除那么简单了,轻则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属于“组织作弊的”,最高可以判7年徒刑!(《广州日报》 10月25日)

  组织作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践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底线破坏的严重性。近年来,在高考、考研、四六级考试等大型考试中,作弊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作弊手段嚣张、性质严重,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加大对组织替考等作弊行为的严惩,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成为社会强烈的呼声。在刑法规定还存在短板的情况下,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新增入罪罪名,对打击考试作弊等犯罪行为具有基础性作用。

  我国规范考试行为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三类:第一类是基本法律;第二类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第三类是有关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从实践中不难看出,对于组织团伙作弊的行为,行政法规几乎对其无能为力,只能对考生作出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在刑罚方面,修正案(九)出台之前,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信息的情形,刑法规定还是空白,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无法可依”成为执法困扰。

  之前诸如山西忻州高考舞弊案等案例,对利用高科技工具进行舞弊的组织者,最终以泄露国家秘密罪作为定罪的依据,足以表明缺乏适当罪名的尴尬。随着犯罪分子组织作弊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执法部门打击起来存在很大的难度,往往要花费巨大的物力、财力和人力。付出的成本过高,也成为摆在执法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同时,法律对替代考试当枪手之类的行为,更是没有明确提及,往往是行政处理代替刑事处罚。学生考试作弊或者帮人当枪手,多以校规处理了之,自然难以产生威慑力和警醒作用。把犯罪行为按普通违法处理,或者以道德不彰进行纪律处分,其结果就是违反者对后果缺乏敬畏,甚至有恃无恐。高科技作弊形成了产销一条龙,手段越来越高明,代替别人考试的“枪手”也日益专业化。不但学校的论坛里随处可觅得替考信息,而且网上有大量的作弊专业组织的营销广告。考试作弊问题的严重性,亟待更强有力的处罚手段。

  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国外多采取“零容忍”态度,将其定性为“犯罪”,受到严厉处罚。如在韩国,2004年韩国高考史上最大的作弊丑闻发生后,因涉嫌“替考”被调查的人员达到2.7万,替考枪手、给考生传送答案的课外辅导机构院长等人分别被判刑。在英国法律中,替考行为属于诈骗罪范畴,使用伪造身份证件属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今年5月,15名中国公民因涉嫌“替考”,被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陪审团起诉。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涉案人员可能被处最高20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罚金。

  不难看出,尽管在刑罚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然而这些国家的一个共性是,其法律诉求的核心,都是让跨越法律的行为付出了极高的犯罪成本,以此遏制考试作弊的冲动,并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加强打击,从根本上遏制作弊行为的发生。事实上,正是这种严刑峻法发挥了巨大的震慑效应,也为考试秩序的规范和社会的公平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从这一点来说,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国内在打击考试作弊方面,正式迈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替考作弊入刑之后,无疑将会产生巨大的威慑效应,其前景令人期待。不过,从责权对等的角度来说,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果能对花钱作弊的买方市场加大处罚的力度,那么效果将会更加显著,也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在笔者看来,一方面要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作弊的主观性,在考试作弊定罪中,实现买卖同罪的原则;另一方面,对使用专用器材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适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总之,做到了供需两端的惩治,考试作弊行为才会得到根本治理。(堂吉伟德 作者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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