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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任命的处级以上干部须进行宪法宣誓
2017-01-11
人民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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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10日,教育部印发《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今后,教育部任命的机关司局级、处级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在任命后要进行宪法宣誓。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誓词内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据了解,宣誓仪式一般每半年公开举行一次,仪式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部长助理监誓,由人事司负责人主持。

  实施办法强调,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正前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监誓人、主持人站立于国旗或者国徽下,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由一人领誓,领誓人由人事司指定。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宣誓前,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后,由监誓人对宣誓人进行勉励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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