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消息,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日前联合发布《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有关负责人2日介绍,管理办法赋予了高等学校更多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具备相应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的前提下,可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200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新的法制环境和管理要求,这一管理办法按照教育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考虑到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其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为提升高等学校教育质量,增强来华留学教育吸引力,管理办法要求,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在招生环节要求学校对拟招收的国际学生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得招收。在教学环节上,管理办法也对学校在国际学生的教学、师资、论文、实习和学历学位证书等方面做出规定,对目前在国际学生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一些具体事项加以明确。管理办法还规定,对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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