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西藏、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实施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在对口支援机制下,组织内地优秀教师到西藏、新疆支教,带动和培训当地教师,帮助西藏、新疆整体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西藏新疆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经商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2月15日
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充分利用对口支援省市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力量向西藏、新疆选派援藏援疆教师,带动和培训当地教师,帮助西藏、新疆整体提升教育质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西藏新疆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 现就实施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建立西藏、新疆(含兵团,下同)与内地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常态化机制,缓解西藏、新疆受援地优秀教师不足的矛盾,辐射带动西藏、新疆受援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切实加强西藏、新疆教师队伍建设,提升西藏、新疆教育自给能力,全面提高西藏、新疆基础教育质量,为西藏、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培养爱党爱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主要任务
按照“合理、可持续、可实现”的原则,每年从内地学校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赴西藏、新疆支教。原则上以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学校为主体,以理科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学科;以中学教师为主、兼顾小学学段,每10-20名教师组成1个工作小组,鼓励组团支援1所学校。
援藏援疆的专任教师主要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带动受援学校整体提升学校理科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援藏援疆的教育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学校管理工作,推动受援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要组织教师、管理人员与支教教师结对跟学。
每年置换出一批受援地教师在西藏、新疆范围内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修、跟岗学习等多种方式,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教研和管理活动,撰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和培训总结,提高学科教学能力。
根据西藏、新疆需求,按照现有对口支援关系,援受双方协商确定选派计划(详见附件),具体选派方案、学科需求由西藏、新疆各地区、单位与对口援藏援疆省市衔接落实。
三、选派要求
(一)对口援藏援疆省市按照适地适校原则,精准选派支教教师,有效满足受援地急需紧缺的教师需求。原则上从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小学校选派援藏援疆教师。选派数量较多或选派有困难的省市,可以选派新任教师、退休教师、采取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派教师或出资支持受援地招聘教师。
(二)选派援藏援疆的教师要求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各单位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援藏援疆教师。
对口援藏援疆省市采取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方式选派教师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集中委托,组团派出,可直接面向社会开展选派,或向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购买服务,选派的教师应当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师范专业毕业优先。
援藏教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高原工作环境。援疆教师年龄不限。支教教师进藏进疆前,由派出省份统一组织针对性体检。
(三)援藏援疆教师每批在藏在疆时间一般为1年半左右。高海拔地区和有特殊情况可视情由援受双方协商确定,支教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人员的,须及时补充,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鼓励延长支教时间或留藏留疆工作。
(四)支教学校范围为县城或中心乡镇建有周转宿舍的学校。受援地区、单位要在支教学校为支教教师配备必要的交通、生活设施。一般不安排援藏教师到海拔4000米以上的学校支教。
(五)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当地教师要求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培养潜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四、管理方式
(一)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与西藏、新疆共同管理,以西藏、新疆各级党委(党组)管理为主。各受援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对口援藏省市前线指挥部、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援藏援疆教师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西藏、新疆各有关部门应把援藏援疆教师作为本地区、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转变“顶岗”代课用人观念,创造条件发挥援疆援藏教师“传帮带”作用。新疆、西藏在自治区层面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监督问责机制,确保支教教师在合适岗位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各受援地区县级以上党委(党组)承担援藏援疆教师支教期间的安全保障责任,加强与援藏援疆教师和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政策待遇
(一)对口援藏援疆省市选派的援藏教师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1〕58号)有关规定执行,选派的援疆教师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口援藏援疆省市采取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方式选派的教师或出资支持受援地招聘的教师,所享受的待遇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
(二)在执行组通字〔2011〕58号和组通字〔20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选派教师所需经费,按程序列入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从各省市对口支援资金列支。
(三)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援藏援疆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援藏援疆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援藏教师同时由西藏按照当地同类同级人员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援疆教师同时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南疆工作的援疆教师按规定享受南疆工作补贴。
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可按照现有援派干部和人才的补助标准,给予援藏援疆教师适当的生活补助。西藏、新疆受援地应按规定为每位支教教师购买援藏援疆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体检一次。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援藏援疆教师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未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受援单位报销一名家属进出受援地的交通费。
(四)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任教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的条件。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对援藏援疆教师给予重点倾斜。有条件的援藏援疆省市可以对已经符合标准条件的援藏援疆教师(不含正高级教师),按照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进藏进疆之前晋升一级职称。援藏援疆期间符合受援地上一级职称评聘条件的,可在西藏、新疆参加职称评聘,不占受援学校职数,援藏援疆期满回原选派单位后,在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规模允许的前提下,经考核合格应按在藏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予以聘任。援藏援疆期满后如原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制,派出省市和单位要负责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其他有关激励政策由对口支援省市和单位参照现有同类援派人员的待遇研究确定。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派出的援藏援疆教师,期满后在藏在疆或回派出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待遇保障政策由对口援藏援疆省市会同西藏、新疆自行制定。
(五)建立援藏援疆教师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根据人员管理权限,由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单位)和受援地市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受援地教育部门为主,对援藏援疆教师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树立正确导向,对于援藏援疆期间表现优秀、受基层欢迎的优秀教师,西藏、新疆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作出突出贡献的,西藏、新疆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援藏援疆期间考核不称职或援藏援疆期间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置换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当地教师,由培训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学校共同管理。培训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培训学校要对参加培训教师培训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六、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跟踪督查工作,共同组织实施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
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和西藏、新疆结合职能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新选拔选派方式,做好人员选派工作,完善派出单位和受援地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落实相关经费和激励保障政策。受援地区、单位要为援藏援疆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待遇与保障措施。
(二)首批选派的援藏援疆教师于2018年春季开学前到位,确有困难的省份,经援受双方协商一致,可于2018年秋季开学前到位。
(三)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当地教师,由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人员和时间,开展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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