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2016年,中央深改组要求尽快印发有关校企合作促进的政策文件。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为此,我们在长期工作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通过明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实施主体、合作形式、促进措施和监督检查等,建立起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战线和社会多年的呼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奋力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在2017年底,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文件包括7个方面30项政策,这是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部门共同深化产教融合的具体举措。《意见》更多侧重产教融合,《办法》更多侧重校企合作,两个文件共同形成了推动职业教育提高质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组合拳”。
二、《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点
《办法》包括总则、合作形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和附则等5章,共34条,突出促进、规范和保障三个关键词,主要政策创新点有6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校企合作是指中、高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二是提出了要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规定了校企合作组织形式、主体资质、合作形式、各方权责、协议内容、过程管理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校企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7种形式合作。
四是明晰了国家在促进跨区域校企合作方面的职责、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教育、财税、用人和分配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五是提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落实财税用地、职业教育集团以及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促进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保护学生权益、建设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
六是规定了教育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违法行为的惩处机制等内容,规定了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各层面的校企合作管理运行机制和职权分工。
三、推进《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统筹领导。在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主动协调好教育、经济、劳动、就业等领域,制定行业企业办职业教育的配套政策,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形成部门协调、部省协同、行业企业参与的政策红利。
二是打出政策组合拳。根据国办印发的《意见》,细化《办法》的部门分工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在推动《意见》《办法》贯彻落实中,破解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顺畅、合作协议不规范、育人效果不明显等难题,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同时,要联合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推动落实《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举办职业学校。
三是开展大样本试点。研究制订并启动实施“十百千”产教融合行动计划,通过部省共建职业教育试验区等形式,遴选10个左右省份、100个左右城市、1000家左右示范职业学校(职教集团)和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继续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继续指导建设一批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助推企业发展。
四是持续予以推动。宣传《意见》《办法》,宣传职业教育领域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果和典型案例,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为各方自觉行动。持续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相关研究,不断完善国家职业教育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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