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三十五条 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二)“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外语成绩作参考。】
(三)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四)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成绩。
(五)体育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
第九章 有关招生录取类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民考民”(“藏汉双语”和蒙语)考生填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的,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藏汉双语”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选择填报普通类生源计划的,按普通类录取。
第三十七条 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招生计划中省外民族班计划、省外院校的民族预科计划,生源为全省少数民族考生。省内三所本科院校的民族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农村户籍及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藏汉双语专业计划只招收藏汉双语考生,蒙语专业计划只招收蒙文考生。面向六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或青南三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招生的省外预科计划,仅限六州或青南三州少数民族“民考汉”考生填报,若生源不足,则在征集志愿时将生源范围扩大到全省少数民族“民考汉”考生。
预科班、民族班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本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80分、40分。省外预科班、民族班按照我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计划仅限2023年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三十八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同一高校的各类专业,要按不同的院校志愿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艺术类考生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报考其他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取得教育部批准的单独设置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院校)、国家部委所属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和院校不组织校考、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代替校考成绩录取的考生须填写纸质的《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多个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结合高校拟录取名单投档。高校按照省招办规定,在正式投档前提供拟录取名单,正式投档后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省招办不予认可,不予投档。
第三十九条 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投档成绩(文化课成绩+照顾分)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分平行志愿、梯度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投档成绩,报考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第四十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
第四十一条 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格审查的考生,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组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录取阶段严格按照教育部在“阳光高考强基计划平台”下达的录取名单投档录取,由高校调入强基计划招生录取,不得占用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送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人员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可以从上述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能保送至公安类院校。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或有关部门提出保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高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在高考前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第四十三条 省内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省内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按照省招办《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省内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23〕6号)文件要求执行。参加省内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四条 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三类。2023年我省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以外各考区的农(牧)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三年并具有学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23年高考报名的学生。集体组织在省外办班但学籍保留在省内的考生,不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从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分省生源计划,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高校专项计划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在提前本科批次A段投档录取。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国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履约任教服务期为6年。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优师专项计划录取。从2021年起,国家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专项),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832个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培养优秀教师。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承担,招生生源为全省生源。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在录取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乡村振兴工作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到生源所在省份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不少于6年。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有关高校应取消其优师专项录取资格。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录取后,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
省级优师专项(地方免费师范生):由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承担,招生生源为六州和海东市六县区及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生源。省级优师专项(地方免费师范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在入学前做好相关协议签订工作。
以上具体生源范围、就业协议签订方式等规定以招生院校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由省属三所本科高校承担,在本科专项计划批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限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生源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
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限符合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六州生源。
第四十八条 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录取。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录取政治考核、体检、面试合格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生源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十九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藏生源招生来源计划由有关高等学校编制并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审核并分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学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应届生、往届生)要求按照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条 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五十一条 定向计划招生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以上投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的普通类计划在首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面向全省征集志愿。
第十章 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二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考单招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第五十三条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志愿填报系统或通过院校招生网站及时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收到的《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包括影响高考资格)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四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7月4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省招办将于8月31日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考单招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省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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