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考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赴省外就读高中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纸质档案由考生从考区招办领取后,自行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凡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档案中还应装入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籍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省招办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加强考生有关信息的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区招办负责做好考生纸质档案中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有关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各考区招办要对上线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办(教育考试院)组织对本科一段以上(含本科一段)考生档案进行复查。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任务,并向省招办报送复查工作报告。省招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本科一段以上(含本科一段)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五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篡改。考生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新闻媒体要规范新闻报道,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等,各地政府、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第六十条 省招办、各高校和相关中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相关招生信息。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各考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考区和中学公示享受照顾加分政策考生的资格名单等,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等内容。各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省招办和各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招办和各高校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六十一条 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3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2023年司法行政类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遴选出的合格生源名单在相关单位和省招办官方网站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前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3年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委会提出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23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实施办法
2.2023年青海省普通高考网上填报志愿服务点设置和管理要求
4.青海省2023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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