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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24年高考哪些考生能加分?
2024-06-27
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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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自2024年起,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执行以下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5分;

  (五)“民族艰苦地区”考生加分:

  A区:玉树州6县(市),果洛州6县,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

  B区: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海北州海晏县、门源县、祁连县,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汉族考生加5分。

  C区:海东市6县(区),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D区: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考区考生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

  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考生在户籍所在州域内高中学校实际就读的,享受A区“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省内异地集体办班办校考生,享受户籍地考生“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2分;省外异地集体办班考生,享受户籍地考生“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5分。省内外异地集体办班办校考生中途转学至省内就读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对于省内跨加分区域实际就读的考生(含多个区域),若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在某一个加分区域内实际就读,则享受该区域“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若高中阶段三年在两个或多个加分区域内实际就读,则按实际就读地“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考生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学校不一致(实际就读时间连续超过15天<含>或累计超过45天<含>),即“人籍分离”的,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往届生仅高中应届毕业当年和次年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同等学力考生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高考加分项目须由考生本人申请,填写高考加分资格申请表,并在高考报名期间完成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照顾加分,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申报“民族艰苦地区”加分项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须与其亲生父亲或母亲一致。

  第三十三条 享受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高中学校、考区、市(州)、省考试院四级公示后方予认可。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的班级。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性别、高中阶段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信息、父母姓名、申请加分项目及分值、最终审核确认加分分值。学校、考区、市(州)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高考当年9月底;省考试院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示至高考当年年底。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对于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加分资格审核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对有关人员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倒查追责。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考加分项目分值实施情况,建立高考加分政策动态调整评估机制,适当完善相关制度,持续推进教育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批次分段,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除持有效证件外,须由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出具证明】

  (三)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须由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出具证明】

  (四)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须由团省委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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