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一 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
第 二 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 三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 四 条 学院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324
第 五 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邮政编码:266555
第 六 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 七 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获得的荣誉、成果
学院于2000年10月在原青岛市职工大学的基础上成立,2002年4月与原青岛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原青岛市职工大学成立于1977年;原青岛教育学院成立于1951年,著名生物学家、教育家童第周和国学大师陆侃如曾任学院早期领导人。经过近几年的艰苦创业和改革创新,学院在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先后成为山首届“中国职业教育杰出校长”获得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山东省文明单位。
第 八条 基本情况
学院主要从事全日制高职教育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兼顾成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学历教育及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等,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质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现有西校区(青岛市黄岛区)、南校区(青岛市市南区)和中校区(青岛市市北区)三个校区,占地54万平方米,教职工749人,全日制高职在校生9503人,每年完成各类培训近20万人时。设有海尔学院(机电学院)、软件与服务外包学院(信息学院)、生物与化工学院(蓝色工程学院)、旅游学院、商学院、教育学院、艺术学院7个二级学院。招生专业控制在30个左右,其中机电一体化、商务管理(家电)、物流管理、旅游管理、软件技术、服装设计和市场营销(啤酒)、应用电子技术、应用化工技术9个专业是国家重点专业。拥有国家职业教育数控实训基地、国家职业教育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实训基地、全国物联网技术应用专业人才实训基地、全国农村信息化专业人才实训基地和国家首批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基地等7个国家级实训基地。与海尔集团等201家知名企业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216个。在新加坡、韩国、日本开辟20个海外实训基地。拥有法国、新加坡、日本、韩国、新西兰、爱尔兰6个海外校友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 九 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 十 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1.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其它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各专业以专业计划为基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3.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无相关科目要求。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如果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它录取规则要求,我院按其要求执行。
4.原则上认可有关加分投档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
5.美术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全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往低分录取。
6.航空服务专业须参加我院专业测试并获得合格证,录取过程根据投档情况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春季高考按考生专业类别分专业录取。
8.单独招生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均执行教育部和山东省相关规定。
9.因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为高收费专业,凡没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及新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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