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代码:13321
第五条 校区地址:青岛市城阳区丰海路51号
第六条 建校时间:200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办学层次及性质:民办、专科(高职)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校概况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是200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坐落在海滨城市——青岛,毗邻胶州湾,风景秀丽、环境优美。学院下设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外国语学院、基础教育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汽车工程学院、航空服务学院、旅游学院、艺术学院、城市管理学院、影视学院、体育学院、酒店管理学院、动漫学院、报关学院、海洋学院、航海学院等26个分院。开设了空中乘务、旅游管理、应用韩语、计算机信息管理、电气自动化、动漫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烹饪工艺与营养、金融与保险、模具设计与制造、电视节目制作、船舶工程技术、民航安检技术管理等46个专业。2014年我院拟在山东、江苏、河南、内蒙、山西、安徽、河北、黑龙江、辽宁、甘肃、新疆、青海、四川、贵州、吉林、浙江、福建等31个省投放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第九条 办学基本条件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主要从事全日制高职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学院总占地面积750.65亩;校舍建筑面积24.2万平方米;专任教师315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221人,本科68人,获得中高级以上职称的达到106人;教学仪器设备资产总值4957万元,固定资产总值14316万元;图书88.9万册,电子图书298GB。
第十条 历史沿革 2003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青岛求实文理专修学院”的基础上建立了“民办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同时撤销了“青岛求实文理专修学院”的建制。学院系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以实施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高职教育的举办,使学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自举办高职教育以来,学院坚持把为社会培养大量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一项主要任务,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大力改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逐年得以提高。
第十一条办学理念:知识改变命运,思想成就未来 校 训:诚朴勇毅 博学笃志办学思想: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办学宗旨:严管理、高要求、优师资、高质量,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管理理念:以人为本以德为先培养目标:培养“一专多能,一人多证”高素质复合型、实用型人才,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创新。
第十二条 就业率在全省同类院校中位居前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党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招生办公室为学校专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学院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拨优秀新生。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再录取符合条件的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无相关科目要求。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美术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往低分录取。
6.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省招生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本校的校园网或教育部指定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报考要求:
(1)空中乘务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学校所有专业,对男女比例和外语语种无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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