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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4-05-27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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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

  学校代码:14327

  第五条 学校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滩路689号,邮编:2665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批准成立时间:2010年10月教育部批准设立“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

  第九条 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一所本科层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2011年正式开始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类考生,现有在校生1525人。

  1、办学基本条件:

  学院校园占地510亩,规划建筑总面积25万平方米,目前已完成建筑面积8.71万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面积3.45万平方米;学院学生运动场馆总面积约3万平方米,其中室内活动场所约0.12万平方米,室外运动场面积2.89万平方米,配有标准400米标准塑胶跑道,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以及相关设施,学生宿舍面积1.57万平方米。

  学校现有教职工238人,其中专任教师131名,72人拥有硕士学位,56人拥有学士学位,教授18人,副教授3人,讲师31人,助教1人。

  图书馆藏书 56776册,收集电影资源1020部,2980张光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投入值约1.54亿元,主要包括摄影视频设施、特殊灯光照明设施、语音教学组合设备、影像基础冲洗设施、剧场排练配套设施、视频图像处理设备以及3D动画制作设备、3D影院放映设备、3D电影前后期制作设备等,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50余万元。

  2、院系设置:

  我院现有文学、导演、表演、摄影艺术与技术、视觉艺术、录音艺术与技术、动漫艺术、传媒管理8个系别,共开设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表演、录音艺术、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动画、知识产权、公共事业管理和文化产业管理等14个专业。

  3、历史沿革:

  2005年2月,学院项目经青岛市发改委批准立项。

  2005年3月,山东省教育厅同意北京电影学院与青岛满天下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在青岛筹建北京电影学院青岛创意媒体学院。

  2008年6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电影学院在青岛市设立独立学院。

  2008年9月,学院通过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专家评审。

  2010年9月,学院由教育部组织国家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审正式通过。

  2010年10月19日,教育部以教发函〔2010〕176号文批复同意,正式设立“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

  2010年10月23日正式注册。

  2011年,学院正式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类考生。

  4、办学理念:强综合、厚基础、重实践

  5、办学特色:

  我院在办学层次上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专科、留学生和研究生教育;在发展目标上,努力把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建设成为一所培养数字影视艺术与技术复合型应用人才,具有鲜明特色教学创作型学院。

  影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制作专业为主体,兼顾艺术创作与科研。不断地加强电影学、艺术学、美术学等学科建设,全面地充实和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一支学术水平精湛的师资队伍,建构和形成有效、独特的影视艺术教学方式和办学特色,走产学研合作的教育道路,是学院一直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在电影学学科专业研究方向设置齐全的基础上,强调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强调学生技术、艺术、知识及技能扎实;强调学生艺术创作能力全面、创作能力强,专业知识广泛;强调毕业生综合艺术素质全面,专业艺术修养高,社会适应能力强;强调学生人才的综合水平和专业素质较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较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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