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育专项录取控制分数线为40分,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为180分。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2)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综合分采取四舍五入计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分项目分性别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体育专项、语文、数学、政治成绩择优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3)若第一志愿某项目合格生源不足,剩余计划调整至其他第一志愿有合格生源的项目使用,调入项目顺序依次为篮球、田赛、径赛、柔道、自由式摔跤、古典式摔跤,每个专项1人,不分男女按综合分由高至低排序录取,无合格生源的项目轮空;若仍不足,再轮循环,依此类推。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接收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录取办法与第一志愿相同。
(4)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得放弃录取资格,且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5)考生录取后由我校签发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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