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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4-05-26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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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本科生实行“书院—学院(学科)制”人才培养模式,按规定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校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雁塔校区)、西安市草堂寺景区草寺东路(草堂校区)、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幸福校区)。学生就读校区由学校按照现有资源统一安排。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校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10%。

  第十三条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分值为“3-2-1”,其余专业志愿平行。

  第十五条江苏省考生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江苏省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入学后素描加试不合格者须调整到同科类的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1.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摄影、雕塑、艺术与科技、绘画等七个专业的录取原则:

  A.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校考成绩×40%。

  B.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第二批次本科线的70%且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美术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编导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学校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和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并视考生志愿和学校实际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保送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专业以当年公布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区)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录取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及美术类校考合格考生。

  第二十二条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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