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
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招办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条件及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招生模式主要是综合评价招生。学院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基本情况
1.学院名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国标代码:13952
3.在陕招生代码:8144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5.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6.修读时间:三年
7.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系部
学院设有临床医学系、基础医学系、护理系、机电工程系、建筑工程系、学前教育与艺术系、经济管理系、电子工程与信息系。
第五条 学院办学地址:安康市国家级高新区安康大道2号。
邮编:725000
学院网址:www.akvtc.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院招委会由学院办公室、纪检室、招生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
1.学院办公室职责:发布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招生工作会议,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纪检室职责:制定监督条例,全程监督综合评价招生各项工作,处理违规违纪案件。
3.招生处职责:负责招生办的日常工作,起草招生章程和细则,接受咨询,组织报名,公布录取结果,发放录取通知书。负责向学院招委会报告综合评价招生总结。
4.学生处职责:制定综合评价学生管理办法,负责学生资格审查、注册,制定本校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资助、一般困难资助评选办法等事宜。
5.教务处职责:负责技能测试的组织、命题及考试,评分标准,统计、分值换算,拟定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课程设置等事宜。
6.财务处职责:制定收费标准,负责收费、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资助、一般困难生资助、助学贷款发放,办理学生校方责任险,学生个人医疗保险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本院不设校外办学点。
招生信息网:www.akvtc.cn
招生咨询电话:0915—3112570 0915—8171012
第四章 招生计划、对象、范围
第八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属国家正式统招计划,招生专业依据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
第五章 综合评价网上报名时间及院校确认时间
第十条 凡符合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条件的所有考生,务必于2016年3月1日至3月5日下午17时(农历一月二十三日至一月二十七日)根据陕西省招办公布的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登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名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并在我院网站填写电子报名表(报名网址:www.akvtc.cn),请广大考生不要错过申请报名时间。
第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本人应于2016年3月7日至3月15日(农历一月二十九日至二月七日,双休日正常上班)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6号)学院招生处进行现场确认,请考生务必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单;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参加技能测试准考证。
第六章 综合评价考试及测试内容、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我院综合评价文化基础课、技能测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出题、制卷、评卷、分值换算、总分、排序。
第十三条 我院特请安康市考试管理中心派员全程监督考试及测试过程,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保证在公平、公正、公开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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