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分类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三条 招生模式。依据陕西省招办《关于做好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29号)的文件精神,我院2016年分类招生包括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两种模式。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4318,在陕招生代码:814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院基本情况。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是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榆林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分设榆林校本部和神木分校两个校区。两校区共占地面积1720亩,规划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
第六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在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环路1号,邮编:719000;神木校区在神木县神木新村南区,邮编:719300。
学院网址:校本部:http://www.yulinvtc.com.cn
神木校区:http://www.ylsmvtc.com.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和各招生系部等部门组成。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计划的编报,招生章程的草拟、上报、发布,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察及结果公示;教务处组织各招生系部负责各招生专业笔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测试)、面试的组织实施,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分类考试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校本部: http://www.yulinvtc.com.cn/zsw
神木校区:http://www.ylsmvtc.com/zs
招生咨询电话:
校本部:
联系电话:0912—3456004 3456005
18091200066 18091200200 13571290505 13609220005
传真:0912—3456004
电子信箱:zsb14318@163.com
神木校区:
联系电话:0912—8513000 8513088
18891525656 18691248881 1879127164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以陕西省教育厅、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综合评价招生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3月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我院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3月6日至30日在我院 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院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我院于3月31日(星期四)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考核测试。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按照考生高中综合水平(包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职业适应性测试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按照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省招生办提供为准,职业适应性测试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织测试后给出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分笔试和面试进行,其中笔试主要内容为:专业适应性测试、人际关系适应性测试、心里素质测试等;面试内容:仪表仪态、表达能力(2分钟自我介绍)、基本知识提问等;“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的文化基础主要测试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其职业实操水平。
第十四条 我院将依据招生计划和专业,按照综合评价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对考生进行预录取。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前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同时将预录取结果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被我院预录取的考生于2016年4月6日至18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注册报到,签订《入学确认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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