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考治招,积极稳妥推进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各项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以平安高考为目标,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试卷流转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把好考场入口关。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确保考风考纪严明有序。同时要加强考试信息系统安全、涉考人员人身安全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和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要成立高考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研预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并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填写《2018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三章 体检与考生档案
第六条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招委会要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并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要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体检结论要反馈给考生。
第七条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县、市级体检和复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有关体检的详细规定按照《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办法》(陕招办〔2014〕3号)执行。
第八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考成绩、志愿、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201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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