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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2019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19-03-13
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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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采用综合评价招生模式。此项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738

  在陕招生代码:8132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资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院设立汽车工程系、新能源汽车系、轨道交通学院、交通工程系、电子工程系、机械工程系、经济管理系7个系(部)和汽车新技术研究所、实验实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驾训中心等教辅机构, 34个招生专业。其中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等5个专业为陕西省省级重点专业;汽车电子技术专业为陕西省高职院校一流专业培育项目;汽车实训中心、汽车营销实训中心为陕西省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

  学校与世界主流品牌汽车企业和国内众多道路桥梁、城市轨道、铁路交通等企业成为签约合作单位;与保时捷、捷豹路虎、奥迪、沃尔沃、东风标致雪铁龙、北京现代、上海通用、一汽大众、长安福特、比亚迪、奇瑞、广汇汽车、东风悦达起亚、吉利汽车、陕汽重卡等品牌汽车整机厂深度合作,分别开设有15个校企合作班。在校学生所学与企业生产实践紧密结合,毕业生稳定就业渠道得以保障,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条 办学地点:

  临潼校区:西安市临潼区渭北工业园秦王一路

  学校网址:http://www.xac.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党政办、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组成。招生办主要负责制定招生计划、宣传咨询、生源组织、录取和公示等;教务处主要负责考试命题、考场准备、考试组织、阅卷评分、报到注册等;财务处主要负责经费保障、核准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等;学生处主要负责开通“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资助等;后勤处主要负责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及食堂、宿舍保障服务等;保卫处主要负责测试考试和报到注册现场安保等;党政办主要负责设计印制宣传资料和媒体宣传、招生期间的综合协调以及对招生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和招生纪律的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临潼校区三省楼,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生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www.xac.edu.cn/zhaoshengwang/

  招生咨询电话:029-62520000   400-029-1987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下达。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人数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最大可能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需要。

  第九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已报名参加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9年3月11日8:30至3月13日17:00,登陆陕西省招生办高职教育院校招生网上管理平台(www.sneac.edu.cn),根据本校公布的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已在网上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的考生,于3月14至3月22日在我院官网填报专业,并打印准考证(网址:http://student.xac.edu.cn/),接受我校组织的综合评价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形式

  1.文化素质测试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文化素质测试(以下简称“笔试”)。由学校组织考试,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核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总分100分。(“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2019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三校生”笔试命题依据现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命制。)

  2.职业适应性测试

  “普高生”考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职业兴趣和个性思维品质,通过回答问题当场打分评分,满分100分。

  3.高中学业水平测试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50分。

  4.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成绩,满分50分。

  5.职业技能测试

  “三校生”考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满分200分。考生通过现场测试或考生提供的专业技能作品、学业作品现场演示等方式,综合考虑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等,进行综合计分。可现场提供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作品。

  对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考核依据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

  第一批于2019年3月16日开展对“普高生”和“三校生”的笔试考试,以及 “普高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三校生”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二批于2019年3月24日开展对“普高生”和“三校生”的笔试考试,以及 “普高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三校生”的职业技能测试。

  试卷类型及考试地点两次考试按两套试卷进行测试,试卷保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考试安全执行,考试在临潼校区进行。

  第十五条 我校于2019年4月4日17:00前,将入学申请者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将预录取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预录取新生于2019年4月15日17:00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综合评价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第十八条 评分办法

  1.普通高中学生评分办法

  综合评价总成绩300分,包含文化素质测试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10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5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50分四部分组成。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A、B、C、D分别按50、40、30、2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总和取平均值计入综合评价成绩;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A、B、C、D分别按50、40、30、2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总和取平均值计入综合评价成绩。

  综合评价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评价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按照四部分成绩总和从高到低录取(总分相同者以学校的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但确为普通高中学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2.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评分办法

  综合评价总成绩300分,包含文化素质笔试测试100分、职业技能测试200分。

  综合评价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评价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按照两部分总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成绩从高到底的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核定的最终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奖励学生2300余名,发放金额接近 1000万元,奖学金覆盖率超过35%。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20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800元/年;一等奖15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500元—15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助学金每年6000元,且学院全额免除学费住宿费高出8000元部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为准,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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