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作
所有考⽣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按要求如实填写本⼈的既往病史。考⽣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法参加特定项⽬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体检⼯作由县(市、区)招考机构和卫⽣健康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强的医⽣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健康委、中国残疾⼈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的通知》(教学〔2003〕3号),省招考委、省卫⽣健康委《关于做好我省普通⾼校招⽣体检⼯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部办公厅关于普通⾼等学校招⽣学⽣⼊学身体检查取消⼄肝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考体检不得使⽤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校招⽣体检⼯作⼿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招考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所提供的体检材料,⼀律⽆效。
各地体检⼯作应安排在2023年3⽉1⽇⾄4⽉30⽇之间进⾏。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如考⽣本⼈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考机构组织复查⼀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县(市、区)招考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呈报市(州)招考机构,由市(州)招考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次。复查⼯作原则上在2023年4⽉30⽇前结束。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经考⽣本⼈申请,市(州)招考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审定的标准执⾏。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作的领导,明确分⼯,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体检结论完整准确,保证体检⼯作质量,实⾏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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