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天津音乐学院,部颁代码10072。学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北院),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南院)。
第三条 学院是由天津市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检委是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确定招生专业、规模。
第八条 学院是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不做分省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录取。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科、理科,不含各类录取政策加分。
第十一条 经政审体检合格,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教育、艺术管理和音乐批评招考方向),校考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750分满分)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专业在文化课成绩(750分满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各招考方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江苏、新疆、上海等省市高考总成绩折合为750分计算。
第十二条 考生需按照本省要求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方可报名参加我院专业考试。省统考或联考未涉及专业的考生,可直接报考我院。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文化课考试通知后方可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 学院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院各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五条 学院年度招生专业和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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