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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8-05-23
天津中医药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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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中医药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中医药大学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中医药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3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路10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中医高等院校之一,隶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是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医学人文素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唯一一所中国传统医药国际学院。学校座落于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湖畔,占地2600余亩,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将建设成为全国最大的中医药博物馆、中药植物园;全国最先进的中医药科技园及中医药国际教育中心。

  学校以“进德修业,继承创新”为校训,以重点学科建设和中医药对外教育为特色,以科学研究为优势,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医学、理学、文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下设13个学院、3个学部,6个学科门类,26个本科专业,招生门类齐全,中医学类、中药学类、护理学类实行大类招生,适应社会的需求。2012年教育部学科评估中,中药学全国排名第二,中医学全国排名第四。2017年教育部学科评估中,中药学评为A-,中医学评为B+。2017年,我校中药学科入选教育部“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名单,并为天津市“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坚持“传承与创新协同,科研与服务并举,以质量求内涵,全面协调发展”方针,建设高水平、外向型、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及本科招生工作监察委员会,全面负责、全程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8年面向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以用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平行志愿的录取调节。

  第七条:学费收取按天津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44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专业:54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58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临床药学专业:国内28000元/生/年,在英国就读期间学费约1.8万英镑/生/年,由诺丁汉大学依据其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标准:1200元/生/年(四人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8年新生入学报到须知》。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中医学专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9年制)的研究生培养阶段,按照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录取规则。

  按照顺序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按照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为原则,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高校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高校的投档条件时,则投档到序号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高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该高校。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专业志愿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如投档分数与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一条之有关规定,江苏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浙江、上海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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