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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狮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2018-05-24
天津天狮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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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天狮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天狮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天狮学院 

  2.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4.学校代码:10859 

  5.学校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老校区)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翠亨路128号(新校区) 

  6.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天狮学院是由天狮集团投资兴办,于2008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院前身为1999年7月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天狮职业技术学院,是天津市唯一一所民办本科高校,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天狮学院立足于天津,服务于京津冀,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主,目前在校生6200余人。天狮集团投入巨资,在天津天狮学院基础上异地扩建天津天狮学院新校区(以下简称新校区)。新校区位于天津武清开发区内,坐落于龙凤河南岸,占地2288亩。整体建筑规划210万平方米,分三期施工建设,整体建设完成后,拥有设施完备的教学、学习和生活、活动设施,可容纳30000余名学生在校园内学习、生活。学院教学设施先进,师资力量较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学院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近年来,学院生源质量逐年提高,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天狮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天津天狮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专业共计29个,其中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护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英语、汉语国际教育、动画、药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12个专业按照专业招生,其他17个专业按照专业大类招生。具体分类如下:财务管理、国际商务、市场营销、审计学专业按照“工商管理类”招生;保险学、金融学专业按照“金融学类”招生;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按照“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招生;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专业按照“电子信息类”招生;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学专业按照“医学技术类”招生;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专业按照“设计学类”招生。考生在填报我校专业志愿时,填写相应的专业(专业大类)即可。 

  第七条 天津天狮学院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8年分省分专业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该预留计划。高职专业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高职生学费:普通类专业8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9500元/生·年;本科生学费: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英语、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电子信息类16000元/生•年,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汉语国际教育、工商管理类、金融学类15000元/生•年,护理学、药学、医学技术类18000元/生•年,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动画、设计学类专业21000元/生•年。住宿标准1500元/生·年。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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