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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春季高考和高职升本科考生 考场规则要牢记 诚信考试须坚持
2021-03-19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2021年天津市春季高考及高职升本科文化课考试将于3月20日举行。3月17日开始,考生可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朋友们,相信你们为了本次考试一定在刻苦复习,积极备考。遵守考场规则和纪律,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是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的前提。那么考生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市高招办特别推出本期专栏,提醒你们注意遵守考场规则,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到诚信考试,沉着应考。

考场规则篇

  考生须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凭天津健康码“绿码”、考生健康卡及考试安全承诺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和考试用条形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检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考试期间,常规考场的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口罩,鼓励考生全程佩戴口罩;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须全程佩戴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

  4.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以及消毒纸巾等防疫用品可带入考场。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特别是手机、无线耳机、电子手表、计算器等)进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特别提醒,考生务必将手机关机(关闭手机闹铃)并放置在考场外指定位置。

  5.要听从考点安排有序入场。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验。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姓名、考生号等,将考试用条形码粘贴在指定的位置。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开考后再行提出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规处理。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卡、试题卷,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答题卡、试题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题卷、草稿纸按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考桌上,等待监考员收齐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0.考试期间,考点以半天为时间单元实行封闭式管理。两场考试的间歇期,要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有序进行开窗通风、去卫生间、打水等活动,并注意洗手消毒,做好个人防护。

  11.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篇

(考生部分节选)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七、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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