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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3-04-11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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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信息公开公示

  1.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市有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志愿填报安排、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公示本市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2.在津招生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程序、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等。

  3.各区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信息等。公示期至少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各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新生入学

  1.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www.zhaokao.net)或录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2周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实无误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核领取档案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高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市高招办核准印发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市高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3.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高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我市招委会组织的市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2.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于通过非正常户口迁移,提供假身份证、假学籍、假照片等虚假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证书等虚假材料获取高考资格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附则

  1.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2.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类招生,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飞行员,港澳高校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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