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西藏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两代以上(含两代)聚居在藏的少数民族考生(含区外进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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