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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26-06-07
西藏教育考试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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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我区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1.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3.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报名

  4.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按照《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藏教厅〔2020〕32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名。

  ①区内世居两代(含)以上少数民族户籍在藏的。

  ②我区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

  我区干部、职工指在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正式在编干部或职工,含援藏干部、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或职工、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或职工。

  ③除在藏干部、职工子女外,户籍从外省(区、市)迁入我区的,须具有西藏户籍3年以上(2023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3年(含3年,具有高一至高三完整学籍档案)以上、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3年(含3年,高一至高三6个学期连续实际就读)以上。

  ④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其他考生。

  ⑤三年来,经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属实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

  (5)定居我区的外国侨民申请报名参加高考,须持我区公安机关或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报名。

  (6)我区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西藏中职班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高校对口高职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对口高职),同时符合①至④条款的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报名办法:

  报名办法和资格审查按《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藏教厅〔2025〕174号)执行。

  7.资格审查:

  (1)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考生报考资格、各类政策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2)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5月中旬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反馈至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

  (3)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具体领取时间各考区另行通知。

  (4)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强化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考生档案

  8.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及有关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高校招生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9.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档案内容按照《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2号)规定执行。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要完善信息采集、确认、比对校验等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须会同相关部门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建档、管理,建档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

  11.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及准考证到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或就读学校)领取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高校规定时间及要求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12.因档案缺失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录取的,后果考生自负。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资料中。

  1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五、身体健康检查

  15.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地(市)教育考试机构要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体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地(市)教育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指定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作出最终裁定。

  16.体检信息按照2022年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和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由考生体检所在医疗单位和地(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区考务组)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借考考生按照考区相关要求参加体检。考生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核对失误造成的后果考生自负。

  17.报考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定向培养军士生、公安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体检以相关部门文件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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