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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考:治理考试作弊,两手都要硬
2012-05-28
作者: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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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在即,北京市根据教育部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出台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等18种行为被认定为作弊;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将受到“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高考作弊考生严重者禁考三年,如此处罚是否过重?我看不重。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内的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形式。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关系广大考生的根本利益,关系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要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各种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这个道理再简单不过。

  然而近年来,国家教育考试屡屡出现多种作弊行为,严重侵害了正常备考、参考考生的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以2012年研究生考试为例,全国共有150余万名考生参加考试,各地考点当场抓获作弊者多达5000人。目前,公安机关查清了湖南湘潭市教育考试院招考科科长周文胜等人盗取、贩卖2012年研究生考试试卷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打掉了一批社会“助考”犯罪团伙。此次研究生考试大面积泄题、作弊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强烈义愤。

  鉴于国家教育考试中触目惊心的作弊现象,《处理办法》对以下两方面的规定颇值得关注:其一,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了相应规定,以加强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措施。从技术层面看,尽管考试作弊手段“道高一尺”,但监考防范作弊的手段完全可以做到“魔高一丈”,只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像机场安检那样严格核查每个考生的资料信息、监控考场的一举一动,最大限度地遏制考试作弊就并非难事。

  其二,加大了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了“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等罚则。特别的,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视同“罪加一等”,根据规定从重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方面规定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监管不力甚而监守自盗依法予以严惩,具有突出的现实针对性和惩戒效应。近些年各地发生的考试作弊案件中,一些公职人员显得十分活跃,他们有的以考生身份组织、参与作弊,发挥了比一般考生更大的能力和作用,有的以考试组织者、监管者的身份,有意无意放松监管、疏于职守,为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便利”,甚至从事权钱交易,牟取非法利益。如果说一般考生提前获题、夹带资料、抄袭、冒名代考等是“作弊之流”,那么公职人员的上述行为就是“作弊之源”,必须封堵“作弊之源”,才能切断“作弊之流”。公职人员涉及考试作弊是打击、惩治的重点,反过来说,公职人员也应该成为遵守考试纪律、履行考试监管责任的模范。

  以《处理办法》为依据,以各地实施细则为标尺,一手抓严密防范、严格监控,一手抓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如此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双管齐下毫不松懈,严打国家教育考试作弊必能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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