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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15-06-01
闽南理工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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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闽南理工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闽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2710。创办于1998年,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专业要求

  第七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结构、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语种,但学生入学后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九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普通文理本科录取办法,由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专业及分数排序,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办法

  美术类: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进行排序。

  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体育类: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体育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进行排序。

  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闽南理工学院部分专业学费标准和核定2013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171号)执行收费标准,同时严格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执行退费标准。 具体如下:

  理工类专业:17500元/生·学年;

  文史类专业:165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20000元/生·学年;

  体育类专业:16500元/生·学年;

  住宿费:1400-18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若遇物价调整,以省物价局审批的为准。

  第十五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学院报到,并按《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十六条 闽南理工学院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现行的资助政策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闽南理工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闽南理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86877777,83677777

  监督电话:0595-88911680

  传 真:0595-88916333,88911791

  学校网址:http://www.mnust.cn

  E-mail:mnlgzsb@163.com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宝盖山风景区(36270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闽南理工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以上章程由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闽南理工学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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