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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7-07-03
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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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4610。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龙湾路4号;邮政编码:52900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结)业,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我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我校在广东省招生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类及高职“3+证书”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和“3+证书”类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以考生投档总分加排位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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