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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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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邮政编码161042)

  第三条学院概况: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职院校。学院前身是由1981年建校的齐齐哈尔市建设职工大学与黑龙江运建集团投资组建而成,学院占地面积45.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实验楼、计算机中心、艺术中心、体育馆等教学设施一应俱全。

  学院面向全省招生,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良好,连续七年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均在90%以上。

  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总负责。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院设立了招生处,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第七条:学院设立由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入学考试

  第八条学院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录取原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考办指导下,招生

  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

  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调档比例在本院招生计划的120%,具体比例根据本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院校志愿级差: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具体情况根据本省的生源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专业志愿级差: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所报专业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

  第十五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8400元/年,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专业学费7800元/年,工程造价专业学费7000元;宿费800元/年。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协助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毕业生待遇

  第十九条学生毕业后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网上电子注册,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签发就业报到证,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学院通讯地址: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邮政编码:161042)

  招生咨询电话:0452—272701827106916805486

  招生网址:http://www.qjszgdx.com

  招生咨询邮箱:qlgzszx@163.com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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