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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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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武昌工学院”,教育部代码:13241,成立于2002年,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占地面积745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武昌工学院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武昌工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五条 武昌工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2016年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五大学科门类、45个本专科专业的学生。

  第六条 武昌工学院在湖北、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等省市区按本科二批次招生,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下,武昌工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增减、追加等调整。

  第九条 武昌工学院根据生源省(区、市)提供的生源情况,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调阅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武昌工学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凡我校组织过摄影类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须使用武昌工学院摄影专业校考成绩。凡我校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均使用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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