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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2018-01-10
江苏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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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

  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有关高校:

  为做好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27日

  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资格

  凡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二、计划编制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仅限教育部批准的专业,下同,名单见附件),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类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在江苏招生的院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四、文化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江苏省现行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 “3”为统考科目,即语文、数学、外语3门。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

  2.“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7门。其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分为四个等级,用A、B、C、D表示;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考生须参加7门学业水平测试,其中艺术类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7门学业水平测试可均选择必修科目测试。艺术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除参加5门必修科目测试外,还须参加2门选修科目测试;如既报考7门必修科目、又报考2门选修科目,在其参加艺术类录取时,只选取7门必修科目等级作为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如报考5门必修科目、2门选修科目,当其参加艺术类录取时,其2门选修科目等级视为相应的必修科目等级。考生填报艺术类院校志愿的最低要求为7门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不能超过3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

  招生院校如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须满足院校要求。

  艺术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的有关要求与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相同。

  3.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方面,其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综合素质评价仅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往届生和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给出评语。

  五、专业考试

  我省2018年对美术与设计类(以下简称“美术类”)、音乐类以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由有关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一)省统考

  省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面试评分)的形式。省统考考试科目和分值等要求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8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统考考试说明的通知》(苏教考命〔2017〕4号)执行。

  (二)校考

  根据教育部及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高校艺术类招生原则上应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专业成绩依据,省统考未涵盖的专业,高校可组织专业校考。省统考涵盖的本科专业(见附件2),高校若需补充考核,应面向我省省统考合格生源组织校考。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1.省内高校的校考

  省内有关本科院校招收非省统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省内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不再单独举行校考,继续采用委托考试的方式进行。

  2.省外高校的校考

  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校考考点及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按我省校考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专业校考。

  3.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凡报考有关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如其所报考专业是我省省统考涵盖专业,须参加相应类别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高校在组织专业校考时须严格审核考生资格。省统考未涵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应类别省统考且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2)高校确定各专业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本校该专业在我省招生计划数的4倍。专业考试合格信息由招生院校及时告知考生。

  (3)有关招生院校须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按照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三)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含省统考、校考,下同)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其中,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含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所有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刑法》规定,凡组织作弊、替考或帮助他人作弊,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招生高校须及时将其作弊情况书面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四)加强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统考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院校校考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高校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研究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核、考试评价及录取的办法,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本校教师及校外专家参加相关评判工作,统一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建立起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转移、委托、下放至二级学院、内设行政部门、个人、中介组织。

  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我省艺术类考试招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应试培训和推广活动;严禁高校教职工组织或参与上述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种艺术专业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自查自纠,如已开办艺术类专业考试辅导班的,立即停办;教师如已参与与专业考试相关辅导活动的,立即停止;如有为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的,立即清理。违反规定的,将取消有关高校下一年度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相关教师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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