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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4
宜春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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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1)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2)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 邮编:336000

  3、学校国标代码:10417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6、收费标准: 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

  第六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市、区)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浙江、上海两省(市)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和当地教育考试部门最新精神以及本校关于各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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