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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7-06-12
长安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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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安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0710。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路中段。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教育部直属、全日制公办本科,“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和“111计划”成员高校,由教育部与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长安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自主招生、国家专项、高校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招生等。

  长安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长安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咨询和民主监督。长安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 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长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长安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认可计入投档成绩的加分)阅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1:1范围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4.在投档成绩(含同分位次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份,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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