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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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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院校代码:13282)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按民办机制运作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各项办学指标符合要求。

  第四条 学院设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财务管理、市场营销、英语、经济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护理学等31个本科专业,其中浙江省新兴特色专业3个;拥有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医学等6个学科门类,其中机械工程为浙江省B类一流学科;建有浙江省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育基地1个,浙江省本科院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浙江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浙江省汉语国际教育信息化实践基地1个。

  第五条 学院与北京达内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共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等专业;与用友新道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共建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与全球视角(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共建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专业。

  第六条 学院与俄罗斯南乌拉尔国立大学等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人才,合作开展经济类、机械电子类“4+2”硕士、本科生交换等人才培养项目。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款,授予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院负责,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认可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时,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各专业不特别设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录取英语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100分(含)以上。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二条 具体录取方式:

  1.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其中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市)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者,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3.录取江苏省考生时,按要求实行特别规定:学院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是2C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及以上。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

  4.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院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5.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

  6.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十三条 本科第二批平行志愿报考的浙江省进档考生,理科高考成绩高出我院投档线20分(含),文科高考成绩高出我院投档线25分(含),学校确保其录取在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要求体检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理科高考成绩高出我院投档线10分(含),文科高考成绩高出我院投档线15分(含)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前三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专业(考生需填满三个及以上不重复的有效专业志愿且体检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院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院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院视情况取舍。按规定,学院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及学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录取名单;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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