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科技学院章程》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科技学院 院校代码: 11551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原中央部委属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设立)。
第四条 校 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 学校现占地2062亩,校舍建筑面积61.7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1亿元,图书馆藏书129.1万册,并拥有丰富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学校现有教职工1576人,其中专任教师1206人,专任教师中正副教授608人,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等在校学生20000余人。
第八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教委的文件规定执行。
1.普通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4625—6250元/人,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11500元/人,每学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
2.学校计算机类(含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两个专业)(该专业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班)、数学与应用数学(该专业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班)、应用统计学(该专业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班)、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该专业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班)等校企合作项目除学费外,需额外收取培训费4200元/年;酒店管理(该专业为重庆纳德腾泽投资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国际邮轮管理订单班)校企合作项目除学费外,需额外收取培训费8000元/年(培训费仅收取第一至第三学年)。培训费按渝价〔2009〕7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学校收取,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填报,填报该专业视为同意自愿交纳培训费。
3.如因故退学,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提前毕业学生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学费,按实际住宿时间结算住宿费。
4.分专业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一并公布,并以物价部门最终批准,新生入学须知中通知为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办学资源,质量、规模、结构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为44名,用于调节生源省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学校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计57个,其中23个普通本科专业按8个大类进行招生,进校后按学校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及包含专业具体如下。
1.土木类(包含土木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
2.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专业)
3.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
4.工商管理类(包含会计学、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5.材料类(包含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工程、功能材料、焊接技术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专业)
6.计算机类(包含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专业)
7.化学类(包含应用化学、化学专业)
8.设计学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专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进档考生,征集志愿时学校原则上不参加降分投档录取。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3.除英语专业外其余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并通过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所在省份不组织外语口试的除外)。
4.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考生加分政策和出档规定,对进档普通文理类本科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类)。
(1)根据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同分(含比较小数位后)的排序规则为:有专业志愿者优先;然后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
(3)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类),直至录取满额;对所填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6.浙江省在同一专业(类)内按“分数优先”的规则录取;上海市在同一专业组内按“分数优先”的规则录取,将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专业(类)调剂录取、成绩相同时确定录取专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7.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选测等级2B、必测等级4C、技术科目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含比较辅助投档分)后等级”办法。
8.艺术美术类考生的文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分÷专业总分)×70+(艺术文化分÷艺术文化总分)×30。综合分(含两位小数)相同则先比较专业分,再相同则比较外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省份以招生计划数1:1投档录取。
9.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按《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均到大学城校区(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就读。
第十三条 奖贷助措施
1.设置了十余项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创新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宝钢奖学金、重庆市安全工程奖学金、王涛英才奖学金、云日人力资源奖学金、天骄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
2.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措施完成学业,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学生进校后转专业按《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申诉
重庆科技学院监察处电话:023-65022134
邮 箱:jjsb@cqust.edu.cn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 编:401331
2.联系电话:023-65026868,65022363
3.邮 箱:zsb@cqust.edu.cn
4.学校网址:http://www.cqust.edu.cn
5.重庆科技学院微信公众号:cqust-xwzx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公示内容为准,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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