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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24年高考招生录取政策
2024-05-08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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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生档案

  7.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体检、报考志愿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是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纸介质材料外,还应包括中学生档案、报名资格审核类材料、体检表、录取照顾及专项资格申报材料、外语口试表等。

  8.考生纸质档案由各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报名点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考生电子档案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建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组建档案的材料。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报名点要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发〔2016〕8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18〕10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考生档案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市教育考试院要高度重视考生档案信息的采集,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规定,制订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普通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要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全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要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9.考生档案发放和保管要做到严格审核、手续完善、安全保密、流程规范。考生被普通高校录取后可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报名点领取纸质档案。报名点在发放档案时要认真查验,并与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交予考生并签字确认完善手续。所有考生报到时均须向录取高校提交个人纸质档案。考生中途不得拆封纸质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0.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或综合信息表)中。

  具有我市学籍的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的考核意见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由毕业学校负责填写,并打印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装入中学生档案。综合素质评价还将生成电子版评价报告,供招生录取使用。其中市内考生使用毕业当年报告,市外普通高中考生须提供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并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中学录入综合评价系统。

  其他考生需填写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在校生由学校、非在校生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1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督指导,由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市教育考试院、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生健康委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3.普通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事、公安等院校招生体检(测)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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