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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外语职业学院2017招生章程
2017-06-16
兰州外语职业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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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考生更清楚地了解学院具体录取规则,确保教育部招生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专科(高职)、综合评价录取、艺术类、中职生对口升学和中高职衔接等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省)

  第五条 学校代码:1283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137号(邮编:730101)

  第九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研究招生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党委书记、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常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具体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学院具体招生工作人员由招生领导小组抽调教务处、学生处和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有招生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和省上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选定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增强依法执招的意识,确保学院招生工作公平、有序、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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