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125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
邮政编码:51137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广州松田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明确其职责,在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院录取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在第三批专科批次录取;第二类是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通过高职分类进行录取。其他省(区、市)按生源地规定批次和录取类别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第一类普通高考录取分为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第二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录取分为文科类、理科类。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粤招[2017]6号文的规定,从2017年起,将原第三批专科A类及B类两个招生录取批次合并为“第三批专科批次”,批次合并后,第三批专科批次的普通类实行平行志愿,艺术类延续梯度志愿,我院第一类普通高考的文科类、理科类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第一类普通高考录取和第二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录取的文科类和理科类的考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等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第一类普通高考录取的美术类考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第一类普通高考录取和第二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录取的招生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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