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学校代码为13643,办学地点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层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按照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九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各省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同科类各专业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二条 对已进档考生,在阅档期间,如考生自愿放弃,可按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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