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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6年司(政)法类院校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工作
2006-06-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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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6年部分司(政)法类院校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招生办公室、各扩权县招生办公室、各有关院校: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精神,今年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先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达到合格者方能参加录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司(政)法类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3、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条件;

  4、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二、政审

  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提前录取专业考生的政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

  2、有无参加邪教组织;

  3、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

  4、是否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

  5、是否被开除公职;

  6、是否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等不良和违法行为;

  7、是否有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情形;

  8、是否有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划不清界限的情形;

  9、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情形。
   
  政审工作于高考之后进行。考生填报以上司(政)法类院校提前录取专业志愿,并达到相应高考分数线者,应向当地县级招办索要《司(政)法类院校提前录取专业招生政治审查表》(见附件一,此表可用A4纸复印),并填写要求考生填写部分,交考生所在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政审后,由考生参加面试时交面试院校。
   
  三、面试、体能测试
   

  凡报考上述院校有关提前录取专业、高考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规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均须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由河南省司法厅宣传教育处统一组织,招生院校具体实施,省招生办公室对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进行协调、监督。面试学校应向考生公布面试、体能测试条件,保证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面试结果司(政)法类院校统用。
   
  (一)面试

  报考司(政)法类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除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五官、体型端正,无各种残疾,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

  2、无口吃,两耳无重听,两眼无色盲,裸眼视力在4.7以上;

  3、男性身高应在1.7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应在1.6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二)体能测试标准(见附件二)

  面试和体能测试结论只设合格、不合格两种(面试及体能测试表见附件三),结论应当场向考生宣布,对不合格的考生要说用原因。
   
  (三)面试和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1、面试和体能测试时间为6月29日—— 7月1日(每天上午8:00—下午6:00),分市安排如下:

  6月29日:郑州、漯河、许昌、焦作、新乡、濮阳、巩义。

  6月30日:周口、平顶山、洛阳、安阳、商丘、南阳、项城、永城、邓州。

  7月1日:信阳、三门峡、鹤壁、开封、驻马店、济源、固始。
   
  2、面试和体能测试地点:

  填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提前录取专业志愿并达到相应分数线的考生,面试和体能测试地点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地址:郑州市文劳路3号(文化路北段)

  咨询电话:(0371)63760931
   
  3、各省辖市招生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高考成绩证书及政审表,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面试时需缴纳面试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豫价费字〔2004〕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4、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结束后,由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将合格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结论等信息报省司法厅宣传教育处审查后,于7月3日18:00时前报送省招办,由省招办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四、录取

  省招生办根据考生志愿,在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放档案,由相关院校择优录取。

  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6、结核病除了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⑴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⑵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⑶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色盲色弱;
  8、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9、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的;

  10、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反流量少者;

  11、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12、面部有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脚),纹身、驼背;

  13、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

  14、有传染病的。
   
  五、组织纪律

  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面试和体能测试程序及标准认真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高质量地完成招生工作。省司法厅宣传教育处、省招生办在审查中如发现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全省。

  举报电话:(0371)65900412 、65900411
 

附件:1.2006年河南省司(政)法类院校提前招生专业考生政治审查表(略)

   2.2006年司(政)法类院校提前招生专业考生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略)

   3.2006年河南省司(政)法类院校提前招生专业考生面试和体能测试表(略)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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