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办单位:湖北省公安厅;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一)提前第二批本科:治安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公安类专业。
(二)第二批本科:法学、法学(司法鉴定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三)提前第四批专科:治安管理、侦查公安类专业。
(四)省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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