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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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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学校办学地点设在武汉市。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和自主招生考试,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和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主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完成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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