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规范我院的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84,省属代码:9580),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杏花路特1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性质的普通大专层次的高职学院。
第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当地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的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文理兼收,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我院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
第五条 招生工作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录取
第六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政审合格;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身高:司法警务(监所管理)专业、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8米;左右眼视力不低于5.0(含矫正视力),以上两个专业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20%。其他专业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5米,左右眼视力不低于4.7(含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
第七条 我院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我院择优录取,不设学校级差分和专业级差分。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我院择优录取。
第九条 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考生,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我院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条 未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我院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安排尊重考生志愿。如有些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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