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依法招生”的原则,为规范我校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3664),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14〕133号)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是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特8号。
第二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设有工程学院、机械与电子信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珠宝学院、航空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楚商学院10个学院及基础课部、思想政治理论课部2个课部。设有地质学、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等28个本科专业和建筑工程技术等10个专科专业,形成了以工为主,具有“地质、珠宝、航空”特色的工、管、艺、文、理、经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2016年招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高等学院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男女比例和专业级差分;认可国家和各省市区制定的优录政策。
第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九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条 湖北省艺术类考生按照湖北省高考和专业联考相应本、专科分数线线上录取,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文化分成绩*40%+联考成绩*60%)*2作为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外省艺术类考生录取按照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招生录取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以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考生的英语高考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105分。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在2016年9月20日以前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励、资助体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等,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 学校全部实行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章程具有解释权,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处负责具体解答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详细情况及录取结果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查询和沟通: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uhues.com/,或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027-81820255、81820266、8182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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