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标代码为10507。
第三条 学校设有黄家湖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和昙华林校区(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招委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委会下设的常设机构,代表学校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分省分专业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公开学校招生信息,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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