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湖北美术学院是我国中部地区唯一一所高等美术院校,全国九所重点美术学院之一,是中国高层次艺术人才培养和人文艺术研究的重要基地。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工作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全称为湖北美术学院,学校部颁代码为10523。学校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6号(藏龙岛校区),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昙华林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隶属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主要种类为: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对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艺术类招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培养目标:致力于培养崇德、笃学、敏行、致美,富有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服务社会的高素质艺术专门人才。 招生对象及报名
第六条
报名对象及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 4、高考填报我校戏剧与影视学类(服装表演专业)(以下简称“服装表演专业”)志愿的湖北籍考生,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8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5米(含平面模特)。 5、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①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②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③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④往年在全国八所专门美术学院和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任何一个专业考试考点被认定舞弊的考生; ⑤往年被我校取消入学资格者。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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