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湖北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高校,2015年4月更名为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4035),前身是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型有普通本科、艺术类本科、艺术类专科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院长任组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制定并发布招生章程,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和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等。
第七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九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民办高校所在的本科第二或第三批次以及艺术类专科批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生录取时,学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省统联考成绩或校考成绩)合格和文化总成绩过批次控制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组织艺术类专业联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联考,联考成绩在划定资格线以上可报考我校;未组织艺术专业联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参加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或我校认可的其他高校同类专业的合格线可报考我校。
(三)江苏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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