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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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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238)。

  第三条 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1号(邮编430068)。

  第四条 办学性质和办学层次:由湖北工业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院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院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教育部及省招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执行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办法。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包括艺术类美术本专科、普通文理本专科的招生,各省份招生批次严格按照各省2016年招生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院2016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省份为湖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普通文理本科招生省份为湖北、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贵州、广东、广西、海南、新疆;艺术类专科和普通文理专科招生省份为湖北。

  第十一条 学院2016年各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五章 招生咨询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咨询工作以服务考生为宗旨,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热心细致地为考生及家长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通过官方网站(http://gcxy.hbut.edu.cn)、新闻媒体推介、招生简章发放以及招生人员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招生宣传,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公布录取结果。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7-59751234、59750911;

  学院招生信息网:zs.hgdgcxy.com。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预收款等已经省级物价部门备案批准的相关费用。其中:

  1、学费

  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学年;

  普通本科专业:13000元/学年至18000元/学年(含校企合作班);

  艺术类专科专业12000元/学年;

  普通专科专业8500元/学年至10000元/学年(含校企合作班)。

  2、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500元-1200元。

  3、新生入学教材费及其他应缴费用,以《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生源充足的省(区、市)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微量调剂。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实施专业录取。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

  第二十二条 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形成的招生计划空额,遵照湖北省招办的相关规定于九月下旬进行补录。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前向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休学或退学。

  第九章 助学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优秀学生,学院设有素质发展奖学金(600—2000元/人·年);各种专项奖学金(500—3000元/人);特别优秀学生可获取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学生获奖面超过22%。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困难补助(300—500元/人);勤工助学岗位酬金(50—100元/人)。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年);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6000—8000元/人·年)。学生各类资助覆盖面超过40%。

  第十章 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第二十八条 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二十九条 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三十条 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不违反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三十二条 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三十三条 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第三十四条 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和家长前来咨询。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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