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实行顺序志愿批次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进档学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则予以录取,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我校分省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增量计划中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造成计划无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行提供。
第十四条 录取时,当我校第一志愿有效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时,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除不做分省计划的特殊类型考生外,我校认可其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最高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在已投档范围内,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传统高考省份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对于直接投档到专业的省市和批次,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规则录取。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满足填报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在提前批次招生,只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线。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投档模式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线。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指有关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下同)。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小语种专业除外)。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且限招应届生,当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将在我校同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不含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等单列专业)出档线下40分以内择优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均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入学前须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使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戏剧影视文学、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护理学等单列专业的新生中,高考成绩低于同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录取最低分者,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保送至小语种相关专业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小语种以外的相关专业学习。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入学专业,除因学生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武汉大学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经学生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对满足《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aoff.whu.edu.cn,咨询电话:027-6875 4231,电子邮箱:wdzsb@whu.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 027-6878 8722。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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